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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实务操作(三)---发票开具与其他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4/7/10


 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实务操作(三)---发票开具与其他

发票开具

(一)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款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,应开具普通发票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(二)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款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,应开具普通发票,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(三)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二)、(三)、(四)款规定的,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。

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

(一)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一)款规定的,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:

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1+3%

应纳税额=销售额×2%

(二)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(二)、(三)、(四)款规定的,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:

销售额=含税销售额/1+3%

应纳税额=销售额×3%

 

其他

(一)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

(二)除了财税〔201457号文将6%4%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%的政策外,原适用3%征收率的政策及各项操作不变。